关于对住房租赁领域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2〕275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住房租赁领域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2021〕55号)要求,省局决定2022年在住房租赁领域开展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是法律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局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履职尽责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履职自觉,要明确重点,精心组织,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好。
二、明确整治任务,找准整治重点
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此次整治重点为住房租赁领域,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即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情形: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重点查处房屋租赁机构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使用格式示范合同文本,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同时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三、精心安排部署,扎实开展整治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合同格式条款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组织人员对房屋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收集有关合同格式条款,如: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或通过消费者协会和12315投诉举报情况,集中归纳梳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不公平交易、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线索。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9月1日至9月30日)。
切实加大行政指导和执法办案力度,针对住房租赁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治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净化消费环境。
(四)督导检查阶段(9月7日至9月20日)。
省局将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
(五)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
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治效果,归纳整治经验,梳理典型案例,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做好合同格式条款工作提出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工作。针对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住房租赁领域,加大宣传推广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力度,引导经营者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拒绝“霸王”条款,进一步规范履约行为。
(二)坚持依法行政。要充分发挥合同法律专家作用,深入住房租赁领域进行调研,了解相关行业特点及交易习惯,按照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对于热点、难点问题,网监、广告、价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业务条线要通力配合,进行专题研究,规避执法风险,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强化行政指导。要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全面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诚实守信意识及消费维权能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履职到位。在专项行动中,有计划地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学习,采取以案代训等形式,提高合同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推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常态化,全面推进合同监管履职到位。
(五)发挥媒体宣传优势,提升社会契约意识。要充分发挥媒体传播快和覆盖面广的特点,积极开展与媒体之间的合作,组织开展针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典型案例点评活动,营造社会氛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合同自由、合同正义和合同坚守精神。
(六)加强信息反馈。各市(区)要适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2022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行动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局网监处。专项行动中,遇突出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联系人:骞利,联系电话:029-86138229,电子邮箱:570940797@qq.com。
附件:1.生活中租房常见的无效免责条款
2.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3.《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